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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情感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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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冷静期合理吗
21/06/11

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,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。仅在政府机关实施(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)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: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  

2021年1月1日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实施,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,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,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。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、受理、冷静期、审查、登记(发证)等。

2020年12月4日,针对社会关注的“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”问题,民政部回应:“冷静期”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,对于有家暴情形的,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离婚并没有“冷静期”的规定 。

我国《宪法》第49条规定“禁止破坏婚姻自由”;现行《婚姻法》第2条规定“实行婚姻自由”,第3条规定“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”,第5条规定“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”。可见,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。任何人,包括当事人父母,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;否则就是违法行为。使用暴力,构成犯罪的,要依照《刑法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。

湖南醴陵市的汤先生和妻子都是再婚,两人2015年结婚,2017年生了一个女儿,取名汤某某。

2021年,两人因事争吵,妻子一气之下说了个惊天秘密,女儿不是他的骨肉。

随后,汤先生做了亲子鉴定,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。

汤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。可法院驳回了,原因是:两人是自主结婚,有感情基础,虽然目前感情有裂痕,但两人相互体谅,互相理解,还是可以修复的,望冷静期时好好想想。

对于这个结果,汤先生很无奈,于是找到了媒体。

媒体报道后,网友们也是情绪激动,无奈的不仅是汤先生,很多人也是惊掉了下巴。

在这个案例中,实际上是法院滥用了权利。民法典明确的是,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婚姻登记程序中,而并没有授权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使用,民政部也对此有过解释。

根据宪法规定,禁止破坏婚姻自由。那么,婚姻自由就是,结婚自由,离婚也自由。结婚需要两个人共同的意愿,离婚只需要其中一个人的意愿。如果婚姻是违背其中一个人的意愿的,那么强迫这个人和对方生活在一起,并尽到夫妻的义务,那么就等同于非法拘禁,或是强暴。而第三方,特别是一个代表法律的机关,勉强一个被法律授予婚姻自由权的人,和另一个人共同生活几个月,美其名曰冷静期,就和强暴者的同犯无异了。至于诉讼离婚者是否能够后悔,并不是法院应该考虑的,这并不属于法律范畴。而且,后悔了可以复婚,复婚也是自由的吧。

有些法律工作者拿出美国某些州的法律条文做依据,说美国也有离婚冷静期。先不说我们是不是一定要以美国的法律为标准,单纯说美国法律对于婚姻内双方权利的保护,比如远离令的实施就是我们还不能完全做到的。

2019年8月,河南商丘的刘女士遭丈夫家暴后跳楼。而在一年前,刘女士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被拒绝。